银建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的通知
银建各机构法人:
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印发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 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,银建财委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规范如下:
一、账务处理
银建各机构按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(下称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”)后,加计抵减区分以下情形进行账务处理:
(一)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,不进行账务处理,但应建立台账记录加计抵减额的计提、抵减、调减、结余等变动情况;
(二)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,并在台账中做相应记录,账务处理如下:
1.抵减本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,会计分录如下:
借:应交税费—未交增值税
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加计抵减额)
2.确认增值税加计抵减收益计入科目“6113其他收益-增值税加计抵减收益”,会计分录如下:
借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加计抵减额)
贷:其他收益-增值税加计抵减收益
(三)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,并在台账中做相应记录,账务处理同(二);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,结转下期继续抵减,不进行账务处理。
(四)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,并在台账中做相应记录,不进行账务处理。
二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银建各机构应于2019年4月1日后,将增值税加计抵减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
银建
2019年5月7日